(2014)甬宁执民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全法与杭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法,杭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2838号申请执行人:孙全法,驾驶员,住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被执行人:杭美娟,女,1965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5********),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西路**号。申请执行人孙全法与被执行人杭美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宁商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美娟所有的房产被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28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