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刘志勇、王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刘志勇,王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黄文刚,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刘志勇,河北省乐亭县人,住乐亭县。被告:王保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黄文刚与被告刘志勇、王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损失无法确定,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