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傅细洪、傅玉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傅细洪,傅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蕉执审字第32号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添,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磊,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系蕉城区赤溪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傅细洪,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傅玉星,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12月9日以被执行人傅细洪、傅玉星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违法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宁区计生征决字赤溪(2015)第0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4073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区计生征决字赤溪(2015)第0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傅细洪、傅玉星,被执行人傅细洪、傅玉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傅细洪、傅玉星送达了宁区计生催通赤溪(2015)第0017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区计生征决字赤溪(2015)第0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傅细洪、傅玉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傅细洪、傅玉星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赤溪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40736元;三、被执行人傅细洪、傅玉星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丽丹审 判 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叶赐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