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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31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50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唐小东,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东路。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04-07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唐某某达成的编号2015-04-07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