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德学诉被告于长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学,于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宋德学,男,汉族,1953年11月17日生,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宋德才,男,汉族,1960年7月6日生,住宁江区。被告:于长龙,男,汉族,1958年1月15日生,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学诉被告于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