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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1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土家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云建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