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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梅县小池镇王埠村民委员会与王君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县小池镇王埠村民委员会,王君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黄梅县小池镇王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松华,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峰,黄梅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举证和质证,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君成。委托代理人王树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黄梅县小池镇王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池王埠村”)诉被告王君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维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池王埠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王君成委托代理人王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池王埠村诉称,2013年10月25日,王君成经黄梅县小池镇招投标中心竞标取得王埠村后湖湖田的承包经营权。2013年11月6日,小池王埠村与王君成签订了《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小池王埠村将后湖湖田380亩面积发包给王君成承包,承包期限为三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承包价款为每年每亩租金为620元,每年租金共计为235600元,第二年度即2015年度租金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向小池王埠村缴清……。”现第一个承包年度早已结束,第二个承包年度亦早已进行,但王君成拒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2015年度租金逾期已达四个月之久。为督促其履行合同,小池王埠村自2014年10月20日起多次向王君成催收2015年度租金无果。又于2015年1月28日向王君成送达了书面催缴湖田承包租金通知书,其仍无理拒不缴纳2015年度租金。鉴于王君成严重违约并给小池王埠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小池王埠村于2015年2月15日向王君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上述《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该通知书已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王君成。为此,小池王埠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小池王埠村与王君成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2、判令王君成立即将上述承包湖田返还给小池王埠村;3、由王君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君成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小池王埠村须将王君成自2003年起至2014年间管理后湖农田的工资付给王君成抵偿2015年承包款,不足部分同意交纳,工资款超过承包款的,小池王埠村须付给王君成。原告小池王埠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一、证明。拟证明王松华系小池王埠村主任。二、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竞买申请书、收款收据。拟证明:王君成于2013年10月25日经小池镇招投标中心竞标取得王埠村后湖湖田的承包经营权。三、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书。拟证明:1、2013年11月6日,小池王埠村与王君成签订了《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小池王埠村将后湖湖田380亩面积发包给王君成承包;2、承包期限为三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3、承包价款为每年每亩租金为620元,每年租金共计为235600元;4、第二年度即2015度租金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向小池王埠村缴清。四、催缴通知。拟证明小池王埠村于2014年10月20日起多次向王君成催收2015年度租金。五、解除合同通知书。拟证明小池王埠村于2015年2月15日向王君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上述《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该通知书已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王君成。六、通报。拟证明小池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督办小池王埠村单方解除2013年11月6日与王君成签订的《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被告王君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交了小池王埠村证明一份。拟证明王君成自2003年至2014年间为小池王埠村管理湖田,小池王埠村应付王君成的工资至今未付。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王君成对小池王埠村提供的材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小池王埠村对王君成提供的证明有异议,认为不欠王君成的工资;本院认为小池王埠村对工资欠款的事实不予认可,王君成亦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印证,故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王君成在小池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取得小池王埠村380亩湖田的承包权。同年11月6日,小池王埠村与王君成签订了《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小池王埠村将后湖田面积380亩发包给王君成承包,承包期限三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承包费为每亩620元,合计每年承包费人民币235600元;三、付款方式:王君成自签订合同之日付清第一年后湖承包费用235600元,第二年租金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第三年租金于2015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三年期满后湖田重新招标,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王君成承包……。”合同签订后,小池王埠村向王君成交付了湖田,王君成亦于同年11月6日交纳了2014年承包款235600元。后至2014年10月20日,王君成未依约交纳第二年租金235600元,后经小池王埠村向王君成书面通知催缴承包租金,王君成以小池王埠村欠其2003年至2014年间后湖管理工资为由要求抵付承包款,但小池王埠村对王君成主张抵销的工资不予认可,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5年2月15日,小池王埠村向王君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王君成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承包土地面积交还。后因王君成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交纳承包租金。故小池王埠村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如上之所请。本院认为,小池王埠村与王君成签订的《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王君成对于所欠的小池王埠村第二年承包租金235600元是否享有抵销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债务的抵销,其首要要件是双方须互负到期债务,互享债权。本案中,王君成主张对小池王埠村享有的债权即工资,未得到小池王埠村的认可及法律的确认,小池王埠村对王君成是否负有债务具有不确定性,王君成亦就无明确的债权充当债务抵销所欠小池王埠村2015年的租金,故其抵销权不能成立。焦点二:小池王埠村对于《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书》是否享有解除权。王君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第二年承包租金235600元,且在小池王埠村催讨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小池王埠村对于合同享有解除权。综上,小池王埠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反之,王君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梅县小池镇王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君成签订的《王埠村后湖湖田承包合同》;二、限被告王君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梅县小池镇王埠村民委员会后湖湖田380亩。本案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被告王君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中院核定的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报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