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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胡佳与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佳,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598-1号申请执行人:胡佳被执行人:付强申请执行人胡佳与被执行人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230元,执行费368.45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工作查明被执行人付强各银行均无存款记录,车管所无车辆信息,房产局无房产信息,土地局无土地信息,申请人胡佳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姬 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