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樊庆滨与强桂龙、袁运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庆滨,强桂龙,袁运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92-1号原告樊庆滨,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强桂龙,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袁运运。原告樊庆滨与被告强桂龙、袁运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庆滨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南池翠景园小区1号楼1单元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庆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南池翠景园小区1号楼1单元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王静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樊庆丽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