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夏飞人圆翔投资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飞人圆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原,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飞人圆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祥,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三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郑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