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73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73原告王春玲,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李兵,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玲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春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王春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雯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