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海威某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海威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902号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沂海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海威某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葛绪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