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许益周与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黄志强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益周,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黄志强,范慧萍,黄海坪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145号申请人许益周,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向凌,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周太国,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黄海坪,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黄志强,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范慧萍,女,汉族,1970年5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黄海坪,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申请人许益周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太国、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黄志强、范慧萍、黄海坪名下价值79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元泰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许益周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