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殿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任殿顺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佳,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42号,身份证号:×××。被告任殿顺,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文东,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殿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从1983年起原告账面显示被告欠原告各种费用97.884.90元。包括国防费、义务工、治安费、会费、鼠尾款、利息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提出上述款项是单位摊派项目,未经本人签字认可,不同意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是原告单位职工,原、被告之间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案原、被告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关系,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予以退回。鉴定费410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东审 判 员 李亚军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