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马某丙、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马某甲,女,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陈美云,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如秀,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乙,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医生。被告马某丙,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1980年8月31日生,汉族,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马某丙、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马某乙也表示同意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马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屠本俊人民陪审员 徐克模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