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戌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利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戌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利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1号原告上海戌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委托代理人傅艺。被告郑利平。原告上海戌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利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戌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艺、被告郑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4月8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戌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利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戌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为公司做项目,项目尚未做完,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突然离职,现客户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确未支付被告2014年9月6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但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有误。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9月6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10,5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郑利平辩称,原告未支付被告2014年9月6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原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原告所述项目没有完成、客户对原告索赔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属正常离职,无需承担责任。被告认同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岗位为PHP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被告最后出勤至该日。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原告处工资支付周期为上月6日至当月5日。原告尚未支付被告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2014年11月20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1、支付2014年9月6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10,500元;2、支付因申请仲裁产生的交通费30元及资料复印费20元。2014年12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9月6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10,500元;对被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处实行机器打卡考勤。原告处《新员工入职须知》规定,公司上下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8时。上班迟到5分钟以内由部门经理口头警告,不予扣钱;迟到半小时以内扣20元,半小时以上没有及时请假者算旷工1天。被告在《新员工入职须知》上签名确认。2014年9月15日、17日、18日、19日、25日、26日、10月9日、10日、14日、15日、16日、17日、20日被告上班迟到,共计13次,其中9月17日、9月19日、10月9日迟到在5分钟以内,10月16日迟到超过半小时,其余迟到均超过5分钟在半小时以内。2014年9月23日被告休病假。又查明,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4年9月、10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该2月被告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为735元。审理中,1、被告主张公司总经理曾承诺只要当天工作满8小时,早上迟于9时上班不算迟到。原告不予认可。2、原告称原告处按员工月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考勤表、请假单、新员工入职须知、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在职转出汇总核定表、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4509号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正常为原告提供了劳动,原告未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被告工资,显属不当。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完成项目突然离职导致客户向原告索赔,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如有相关证据证明,可另案主张。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处《新员工入职须知》对员工上下班时间、迟到处罚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被告予以签字确认,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主张原告处总经理曾承诺只要当天工作满8小时,早上迟于9时上班不算迟到之意见,遭原告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2014年9月6日至10月20日期间,包含1个工资支付周期和10天出勤,按照被告的月工资7,000元标准计算,为10,218.39元。根据考勤表、请假单记载,按照《新员工入职须知》规定,原告要求在工资中扣除迟到扣款501.80元以及病假工资扣款128.7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9,587.89元,扣除被告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735元,还需支付8,852.89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遵守诉讼秩序,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戌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利平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8,852.89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瞿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