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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文志林与文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志林,文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文志林,男,1952年11月4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王十万乡石灰冲村太坡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5211048115.被执行人文光水,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王十万乡付家冲付家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9********。申请执行人文志光与被执行人文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文光水与申请人文志林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1997)株县法朱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