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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邓建华与洪江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华,洪江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华。被执行人洪江宏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袁宏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洪江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江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江宏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