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民(商)初字第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毅与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毅,刁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7782号原告郑毅,男,1982年1月9日出生。被告刁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毅与被告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毅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郑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国明人民陪审员  张玉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