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路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路某某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