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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路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路某某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