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丽君、刘克炯与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君,刘克炯,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朱丽君(又受刘克炯的特别授权委托,系刘克炯之妻)。原告刘克炯。被告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260号。法定代表人王坚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盛薇(均受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君、刘克炯诉被告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君、刘克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丽君、刘克炯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丽君、刘克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朱丽君负担。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