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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与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姚本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姚本霖,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春泰物资有限公司,芜湖永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丁春梅,张金平,江临峰,丁春林,张金芝,高翔,沐钰,张振国,缪欣玲,贾建生,李普选,芜湖县陶辛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洪本荣,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本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负责人:高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霞,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林。原审被告:芜湖市春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平。原审被告:芜湖永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本霖,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丁春梅。原审被告:张金平。原审被告:江临峰。原审被告:丁春林。原审被告:张金芝。原审被告:高翔。原审被告:沐钰。原审被告:张振国。原审被告:缪欣玲。原审被告:贾建生。原审被告:李普选。原审被告:芜湖县陶辛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上诉人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上诉人姚本霖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原审被告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春泰物资有限公司、芜湖永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丁春梅、张金平、江临峰、丁春林、张金芝、高翔、沐钰、张振国、缪欣玲、贾建生、李普选、芜湖县陶辛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苏 沁代理审判员 张 如 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萍(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