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东莞创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创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创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腾龙商务中心22楼2203、22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166040-0。法定代表人王永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339414-0。法定代表人文开福,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泰执字第189号冻结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泰和县支行存款捌万陆仟壹佰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泰和县支行存款捌万陆仟壹佰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泰和县支行存款捌万陆仟壹佰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