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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向某诉黄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向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黄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