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朱梅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朱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梓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渊,北京市信利(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梅华,女。委托代理人钟进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新宇,男。上诉人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梅华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朱梅华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关于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朱梅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41.94元的上诉请求。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朱梅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24日期间未���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41.94元,理由为:朱梅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4年3月4日,因此2013年3月4日以前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均已过申诉时效。本院经审理认为,朱梅华上个月的工资系下个月发放,故朱梅华2014年3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其2014年2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未过申诉时效,一审认定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支付朱梅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41.94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朱梅华2013年2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过申诉时效为由上诉主张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朱梅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2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朱梅华于2014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出生孕周38周),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通知朱梅华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朱梅华上班至3月底,因朱梅华此期间处于“三期”期间,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2月28日通知朱梅华不解除劳动关系,但朱梅华不接受。故一审认定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200元(3800元/月×2个月×2倍)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2014年2月26日提出要与朱梅华解除劳动关系,只是提出协商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通知朱梅华不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尚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能视为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上诉主张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朱梅华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2月2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2655.81元的上诉请求。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张3800元/月为包月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扣除中午用餐和休息时间,每天上班7小时。朱梅华对此不予确认。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朱梅华主张,双休日加班一天或两天,每天工作8小时。本院经审理认为,朱梅华提交的考勤卡已证明双休日的加班情况为10时至18时30分,朱梅华主张双休日的加班为每天8小时本院予以采信。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出勤情况及工资结构承担举证责任。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包月工资的约定,一审按当时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每月双休日加班4天、每天8��时计算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为12655.81元[(1500元/月÷21.75天×4天×10个月+1600元/月÷21.75天×4天×11个月+1808元/月÷21.75天×4天×1个月)×2倍]并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予以改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资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