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关战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战,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123-2号申请执行人:关战,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耿军,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军有皖K×××××、其妻徐凤有皖K×××××轿车各一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耿军所有的皖K9K5**、其妻徐凤所有的皖K9U1**轿车各一辆予以查封(扣押)。限被执行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