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亚敏与金乡县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敏,金乡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张亚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军峰。被告金乡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敏诉被告金乡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敏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违约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张亚敏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颂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