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应红与张兴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红,张兴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7号申请人王应红。被执行人张兴卫。关于王应红申请执行张兴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00元,被执行人履行6000元后,余款12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