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永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3号。法定代表人杨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少隆,系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姚永章,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唐永卫审 判 员 樊宗华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