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曹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