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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桂连与纪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连,纪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680号申请人陈桂连,女,汉族,1941年12月生。被执行人纪鹏,男,汉族,1989年2月生。申请人陈桂连与被执行人纪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预交诉讼费284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8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289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王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