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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金林与章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林,章建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吴金林。被告章建惠。原告吴金林与被告章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建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金林诉称,原告吴金林给被告章建惠房屋装修,共计6420元,被告一年多一分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共计642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章建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章建惠向原告吴金林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吴金林装修工资6420元,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因被告章建惠未及时给付原告吴金林装修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林为被告章建惠进行装修,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装修费用,现原告吴金林主张被告章建惠应按约承担给付欠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建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金林6420元。上述各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建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