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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宏军和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军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的工资6210XXXX30018919309冻结期限为1年(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 董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