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宏军和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军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的工资6210XXXX30018919309冻结期限为1年(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 董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