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孟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通知原告孟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孟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小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