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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孟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通知原告孟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孟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小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