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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杜春风与朱彩娣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风,朱彩娣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杜春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彩娣,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杜春风与被告朱彩娣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春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杜春风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春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