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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程煜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程煜,又名程志明,男,生于1949年11月5日。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寅正,任董事长。程煜诉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宝民二终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程煜工程款223171.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一、二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各9560.00元,由程煜各承担2560.00元,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7000.00元,一、二审案件反诉受理费各3904.00元,由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程煜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223171.00元、利息20244.39元及案件受理费14000.00元,程煜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终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