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东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林修江,林伟忠与汕头市澄海区盐鸿果子副食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东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林修江,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811。委托代理人林岳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盐鸿果子副食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投资人林伟忠。被执行人林伟忠,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修江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盐鸿果子副食厂、被执行人林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伟忠已全部履行本院(2012)汕澄法东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汕澄法东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颖审 判 员 章奕琦人民陪审员 金谷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