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日照针纺织品批发总公司、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号*层*****房间。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针纺织品批发总公司(已破产)。被执行人: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解放路***号。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银行日照分行)与山东省日照针纺织品批发总公司、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原名五莲县纺织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390元,执行费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4年9月,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日照分行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此后该债权于2009年7月被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1年3月被转让给宁夏长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1年7月,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本案债权。依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00)日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针纺织品批发总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并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2004年8月19日本院向中国银行日照分行出具破产情况说明,其清偿率将为零。被执行人五莲县纺织工业公司于1996年11月8日更名为山东华龙纺织集团公司,后于2002年1月14日更名为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00)日执字第65-2号执行裁定,变更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还查明,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以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并于2014年10月31日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在本院立案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55万元整,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债权。现被执行人已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至此,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日照针纺织品批发总公司、五莲县纺织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