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玉威与江苏大河马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威,江苏大河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李玉威,农民。被告江苏大河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西圩乡中陈村吴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飞。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