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文英、王春松等与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东盛办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东盛办事处,杨文英,王春松,王丽艳,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郭家屯村村民委员会,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杜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地址高碑店市南大街309号。法定代表人高武权,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东盛办事处,地址高碑店市张八屯。负责人杜志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艳。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郭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高碑店市郭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崔祝芳,该村村主任。原审被告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杜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高碑店市杜家营村。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该村村主任。上诉人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东盛办事处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东盛办事处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杨文英、王春松、王丽艳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其他当事人均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东盛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杨文英、王春松、王丽艳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东盛办事处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杨文英、王春松、王丽艳撤回一审起诉;三、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被上诉人杨文英、王春松、王丽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上诉人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东盛办事处平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张晓清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