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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夏宜东与杨兵、屠月芬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宜东,杨兵,屠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夏宜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屠月芬,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夏宜东与杨兵、屠月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兵、屠月芬已将位于水富县向家坝镇枫叶新城33幢1-5号门面和2-2、3-2、7-2号住房及非住宅房的产权过户给了申请执行人夏宜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水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 汤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