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巨峰与岳占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巨峰,岳占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陈巨峰,男,1979年12月27日生。被告:岳占省,男,1957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巨峰与被告岳占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巨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占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巨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巨峰撤回对被告岳占省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巨峰承担。审判员 李 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晓光(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