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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巨峰与岳占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巨峰,岳占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陈巨峰,男,1979年12月27日生。被告:岳占省,男,1957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巨峰与被告岳占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巨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占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巨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巨峰撤回对被告岳占省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巨峰承担。审判员 李  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晓光(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