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秦平安申请执行刘作云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平安,刘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鹿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秦平安,男,生于1993年7月6日,汉族,住鹿邑县邱集乡大王行政村后王村。被执行人刘作云,男,生于1952年6月18日,汉族,住鹿邑县邱集乡夏庄行政村刘庄。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鹿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该存款可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作云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翟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