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何某诉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何某,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幸智勇,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系被告的姑父。原告何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平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恋爱。2012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生一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隐瞒了吸毒史,原告生小孩后,被告外出没有照顾原告母子生活,且一直分居。特别是被告婚后恶习不改,2013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因吸毒被番禺公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至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万元。被告贺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建立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请求抚养小孩是名,迫切要求离婚是实,原告隐瞒事实真相,达到急于离婚的欲望,可求不可信。原告和被告是2006年在广州打工时认识,尔后逐步建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在广州南村打工时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因未婚先孕,2012年2月在原告已孕孩子的情况下办了结婚手续。讲被告隐瞒吸毒史,这纯属瞒天过海,无稽之谈。被告被强制戒毒是实,至今被告戒毒后醒悟起来,也痛恨自己,更痛恨原告和被告一起走进传销组织,被骗走了近20万元。由于夫妻双双陷入传销,欠债累累,又一时走错,强制戒毒后使被告陷入千古之恨,经济处于危急,难以出头,所以被告望求原告依然像过去一样,度入爱河,看在幼小的孩子面前,被告将会改过自新,努力拼搏,振兴家声。原告与被告还没有达到离婚条款的规定,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随后两人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2年2月13日,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4日,原告生下一男孩,取名贺某甲。婚前,被告曾有吸毒史。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来,原、被告因被告再次吸毒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4月,被告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双方并于2012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在婚续期间没有置办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产生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结婚时,原告没有置办有嫁妆。本案经法庭组织调解,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证明、隆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证人何明清的证词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随后生下一小孩。从生小孩到最终决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又经过了多年的了解,可见两人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前被告有吸毒史,婚后,被告仍然再次吸毒,才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12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从小孩的成长角度考虑,小孩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贺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小孩贺某甲由被告抚养成年,被告贺某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善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