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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魁志与籍连苏、王锦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魁志,籍连苏,王锦涛,王椿潮,王鑫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张魁志。被告籍连苏。被告王锦涛。被告王椿潮。被告王鑫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魁志诉被告籍连苏、王锦涛、王椿潮、王鑫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核实被告主体身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魁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