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魁志与籍连苏、王锦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魁志,籍连苏,王锦涛,王椿潮,王鑫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张魁志。被告籍连苏。被告王锦涛。被告王椿潮。被告王鑫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魁志诉被告籍连苏、王锦涛、王椿潮、王鑫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核实被告主体身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魁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