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吕华峰与浙江山能仪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峰,浙江山能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吕华峰,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英琦,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山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小南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47097-9。法定代表人李立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昌盛,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怡,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峰诉被告浙江山能仪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华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华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