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胡某某,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荣某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平国良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卫法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