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XX与靖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靖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XX,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靖坤,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靖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