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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运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7楼负责人:丁国强。委托代理人:丁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为593元,由上诉人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施阮谢春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