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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德全与许光远、玉田县光大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全,许光远,玉田县光大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王德全,农民,住玉田县。被告:许光远。被告:玉田县光大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光远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橡胶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全与被告许光远、玉田县光大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61.5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光远、玉田县光大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来源:百度“”